1.给我几个计算机方面的管理制度范文

厂房管理方案,厂房电脑系统如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是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的重点是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五条 省、市、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利用计算机技术的犯罪活动;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制,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不得在社会上组建计算机网络、不得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和电子信箱等业务;经过批准组建的计算机网络,应审批手续完备,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第八条 经营开放式计算机机房、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利用电脑软件从事游戏机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国际联网,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使用前必须经省公安厅指定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重点单位、重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必须经由省公安厅指定的机构进行工程设计安全审核;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使用前必须经省公安厅计算机监察部门审核并确认安全等级。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等级划分和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计算机灾害的应急和恢复计划,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制度,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年度检审。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投放运行前,应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由有关专家参加的系统安全评审。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安全工程设计人员和安全产品维护服务等特定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组织的计算机安全专项培训,凭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是指党政领导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有关单位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枢纽、重要动力单位等。重要行业是指银行、证券、期货、保险、财税等部门。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以及内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出租、销售含有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媒体。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进行防治研究工作,应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批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危害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型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含计算机病毒)。第十九条 对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或个人销售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无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省公安厅核发的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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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卫组织或专(兼)职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安全操作制度,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九条 国家事务、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以及重要经济部门的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第十一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建立接入网络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规定申领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妨碍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破坏和限制网络的正常应用,不得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秩序。第十四条 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五条 进行计算机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或防治技术培训,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和销售计算机有害数据以及含有计算机有害数据的媒体和资料。第十七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审定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五)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研制、销售和计算机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情况和资料。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除按规定查处外,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单位,可采取验证检查和抽样检验等监督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提供三个样文,觉得这几个规定的还算全面,希望对你有帮助~~~~~~~~~~~~~~~~~~~~~~~~~~~~~~~~~~ --------------------------------------------------------------------------------------------------------------------------------------- 1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引进现代化计算机工具,推动现代化管理,使公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迅速快捷,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公司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有条件的可设立中心机房,各部门配备电脑系统。 条件成熟时,公司建立计算机内部网络系统。 计算机系统本着一次总体规划、分步建设方式实施。 计算机系统建设应综合考虑成本、费用、效率、效果、先进性、适用性,选择最优技术经济方案。 三.电脑系统选取型及采购 公司电脑系统统一采购。 按照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购置电脑系统的申请,公司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公司常务会议或总经理批准方可采购。 电脑系统选取型须基于广泛的市场调研,在掌握各类电脑性能、价格之后选择合格的机型 。 涉及重大电脑设备的选购,须邀请专业公司招标或咨询,确保电脑的功能升级,以及维修服务的承诺。 电脑采购过程中,做好硬件的验机工作和软件测试工作,确保电脑系统的可行性。 四.电脑使用和管理 公司落实电脑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电脑管理的各种工作。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支用电脑设备。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启和关闭的电脑系统。 1.开机流程: 接通电源; 打开显示器、打印机等外设; 开通电脑主机; 按显示菜单提示,键入规定口令或密码; 在权限内内对工作任务操作。 2.关机流程: 退出应用程序、各个子目录; 关断主机; 关闭显示器、打印机; 关断电源。 五.公司鼓励员工使用电脑。在不影响业务情况下,员工应学习能熟练地进行电脑操作。 六.对公司中心机房、使用网络、工作站等高级电脑设备,则需经年产值和予上机操作,并登记使用情况。 七.公司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地下铁路电脑游戏。 八.公司鼓励员工开发电脑资源,提高公司决策和管理水平。 九.电脑维护 公司确立专职或兼职工程师(或由电脑公司)负责电脑系统的维护。 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电脑主管。 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首先确保对公司信息进行拷贝,并不遗失。 电脑软硬件更换需经主管同意,如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UPS只作停电保护之用,在无市电情况下,迅速作存盘紧急操作;严禁将UPS作正常电源使用。 对重大电脑软件、硬功夫件损失事故,公司列入专案调查处理。 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公司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电脑维护费用和损失,酌情由使用者赔偿。 十.机房管理制度 1.机房安全规定: 机房(工作台)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 机房主内严禁吸烟; 机台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他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 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安装坚固门锁系统,防止电脑补充盗。 2.机房净化规定: 机房内不得有卫生死角、可见灰尘; 调节适合电脑的温度、湿度、负离子浓度,定时换风; 门窗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机房内不准带入无关物品,不准睡觉休息; 中心机房人员进入须穿软底鞋,着白色长衫工作服; 机房用品定期清洁。 3.机房参观管理的规定: 经公司批准,外来人员才予安排参观。 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公司指定人员陪同。 电脑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 操作人员按公司陪同人员要求可以在电脑演示、咨询;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陪同人员应婉拒,地匀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经同意,参观人员可以实地操作电脑,但须有公司人员的